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令人遗憾,但从事件中吸取的教训不应只停留在公共行为规范层面,而应忽略其他公共责任。因此,本文试图从FMEA的角度谈一谈当事人的责任。
首先,野生动物园有责任吗?没错。而且,从FMEA,来看,责任重大。
作为动物园经营者,也要对“游客参观过程”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我们不妨用FMEA工具做一个风险识别。为了保证游客的安全,应该有一个要求,游客在旅游期间不要暴露在动物出没的地区。对应的失效模式(即风险事件)是游客在游览过程中暴露在动物出没的区域,最严重的后果是可能被动物伤害甚至杀害。如果在这种后果发生之前没有警告,其严重性S=10。那么失败的原因是什么呢?我们一般大众想到的原因,大部分可能是“游客违反规定,擅自暴露在动物出没区域”。这确实是一个原因,但是FMEA强调应该找到技术可控的原因。显然,在没有有效隔离措施的前提下,动物园无法控制游客擅自接触动物出没区域。最多只能通过罚款来震慑想要违规的游客,但这不是技术意义上的控制,而是纪律层面的约束。那么,从动物园经营者可以控制的角度来看,是什么原因呢?原因是动物园没有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游客暴露在动物出没的区域。这些措施可以是不允许私家车进入动物园,也可以是只使用可以完全防止游客擅自接触动物园的游览车,等等。
显然,“动物园没有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游客暴露在动物出没的区域”的原因是存在的,发生的频率相当高。还有一种可能是,这种原因造成的“游客暴露在动物出没区域”的失效模式会造成安全隐患。因此,该原因的发生程度O(Occurrence)不等于1(在评分标准中,O=1表示通过有效的预防措施,故障模式根本不会发生)。因此,对“游客暴露在动物出没区域”风险事件的评估应该是一个高严重性事件,动物园经营者有责任识别这一高严重性风险事件,并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彻底杜绝,而不是依靠游客遵守园规的纪律措施来控制这一高严重性风险事件。也就是说,动物园经营者的防范措施要能够避免游客违反游览公园规则时发生安全相关风险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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